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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发放机动车号牌时,不仅要对申请机动车登记的数据进行形式审查,还要对机动车本身进行安全技术检验,对机动车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实质性审查,以确保道路行驶安全,这些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。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行政许可法》明确规定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行政许可的,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两高司法解释还规定疏于检查或者疏于检查,导致机动车数量达到五辆以上或者总值达到五十万元以上被盗、被抢、被诈骗或者被抢劫的,应当予以登记。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,犯玩忽职守罪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”玩忽职守罪作为一种“行政犯罪”,在一定程度上是严重行政违法的产物,必然先于行政违法。166号令和76号令没有任何因登记不当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。在塔式起重机倒塌事故中,安智站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的追究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。备案服务于事后监督。如果质安站未对备案事项和对应方进行监督,使备案流于形式,未能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,则属于事后监督的问题,不能从所谓的“源头监督”中找到原因。